給付違約金等

日期

2025-01-10

案號

SCDV-114-補-17-202501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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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傳昇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475,410 元(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,詳如附表所示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55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25,0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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