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SCDV-114-補-181-202503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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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溫政宇 訴訟代理人 吳巧雲 被 告 林秉澤 古若喬 張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商不動產總部、林秉澤、古若喬、張雅雯間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原告並應於文到八日內,具狀補正查明及提出下列資料、事項到 院 : ⑴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原告委任吳巧雲之委任狀到院(起訴狀 所附者,為刑事案件格式之委任狀,非民事案件之委任狀)。 ⑵查明介紹(仲介)原告購買系爭房地之「住商不動產-湖口中山 站前加盟店」之該公司,其公司之正確名稱、地址,及該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資料(似可依原告與該公司所簽立之仲介契約 書內,所載之該公司名稱等之方式,予以查出),並補正起訴狀 上所列被告公司、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資料,並 附繕本四份。 ⑶提出起訴狀之「證物影本四份」(原先提出之起訴狀繕本四份 ,均未附有證物影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