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SCDV-114-補-182-202502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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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昌 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律師 被 告 蔡宗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新竹市○○段000地號 土地登記謄本及查報占用面積(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),以佔 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,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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