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SCDV-114-補-184-202503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竹君 被 告 陳添源 李佑妹 陳秀容 洪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源、李佑妹、陳秀容、洪美英間返還土地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肆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