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決議不成立等

日期

2025-02-13

案號

SCDV-114-補-191-202502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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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林建德 被 告 昌益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。 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 佰零伍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/10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。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:確認昌益國寶社區於民國113年10 月20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有關拆除充電樁之決議不成立。備位訴之聲明為:昌益國寶社區於113年10月20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有關拆除充電樁之決議應予撤銷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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