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SCDV-114-補-193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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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聖豪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 捌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