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13

案號

SCDV-114-補-197-202502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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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李寶蓮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鄭价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价林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壹仟參佰玖拾 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肆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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