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SCDV-114-補-2-2025010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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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書通 被 告 余桂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桂美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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