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SCDV-114-補-202-202502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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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商語柔 被 告 陳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00號八樓房屋於民國113年房屋 稅單上記載房屋課稅現值加計新台幣16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,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 費,及提出上開房屋稅單為憑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