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SCDV-114-補-206-20250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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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勁宇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4,470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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