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SCDV-114-補-209-202502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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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曾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承叡間民事訴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