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SCDV-114-補-21-20250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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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鄒項亮 被 告 羅世廷 羅宇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