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SCDV-114-補-21-2025032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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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鄒項亮 被 告 羅世廷 被 告 羅宇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6行至第8行關於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95 9元【本金5萬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萬95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共 計100,959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:1,110元」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元,逾 期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10元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繳納抗告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: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元) 1 利息 5萬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8月26日 (155/365) 240% 5萬958.9元 小計 5萬958.9元 合計 5萬95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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