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SCDV-114-補-214-202503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鄭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約翰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壹佰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