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SCDV-114-補-216-20250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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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史麗如 史林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奐辰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0地 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有人最新戶籍謄本,並補正完整具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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