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SCDV-114-補-218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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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章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9,82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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