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SCDV-114-補-222-20250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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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吳盛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吉田之繼承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,743,1 4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,1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原告應於15日內補正被告范吉田之繼承人真實姓名及正確地址及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,並提出范吉田之除戶謄本、繼 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,及 陳報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案號及核備函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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