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SCDV-114-補-227-202503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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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易萍 被 告 吳苑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。 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 參拾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。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0,00 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,000元併計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5日(本院收狀戳章,本院卷第9頁)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共計404,000元(計算式:400,000+400,000*(73/365)*5%=404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郁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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