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SCDV-114-補-228-20250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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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依司法院69年廳一字第59號決 議及95年少年法院(庭)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研討結論,少年保 護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之性質迥然不同,是於少年審理程序中自 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