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SCDV-114-補-233-202503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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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日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易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史洱梵律師 張媛筑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 被 告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吳士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