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SCDV-114-補-237-20250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戴維佑 被 告 陳旻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655,472元(以民國114年2月5 日本件繫屬日,臺灣銀行現金售出之美元匯率,1美元兌33.12臺 幣計算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9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