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SCDV-114-補-242-202503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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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和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凱臨 訴訟代理人 蘇勝睿 被 告 張振鵬 張寶洲即寶洋企業社 張育誠 張清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鵬等人(為原告所主張:占用房屋之人,及 其之機車及汽車、活動倉庫,占用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車 主、活動倉庫所有人)間,遷讓房屋、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,合計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,967,692元(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合計為1,910,0 00元,第六項聲明為57,692元,合計為1,967,692元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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