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SCDV-114-補-244-20250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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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 對 人 黃祥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,並 應繳納調解聲請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14,309元,應徵調解費用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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