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等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SCDV-114-補-247-202503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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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宇君 被 告 陳忨詮即詮能手機專業維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0,176元(含本金、 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 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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