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SCDV-114-補-249-202503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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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合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被告異 議,視為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,243,2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,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12,875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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