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SCDV-114-補-25-202502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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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曾湖根 被 告 邱睿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睿澤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,核定共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 仟壹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