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SCDV-114-補-250-202503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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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,曾聲請對被告謝育恩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參仟陸佰零伍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貳仟零伍拾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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