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SCDV-114-補-252-202503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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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蔡承翰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蕭皓瑋律師 被 告 林漢武即漢武工程行 李沛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532,021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0,7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