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SCDV-114-補-256-202503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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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林思成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芳間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玖拾陸萬 肆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參元。扣除前已繳納之 調解費貳仟元,尚應補繳壹萬捌仟伍佰零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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