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0

案號

SCDV-114-補-258-202503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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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何佳鴻 被 告 白景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景僑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零 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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