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分割協議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SCDV-114-補-261-202503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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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謝英寶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彭宣瑚律師 被 告 謝英壽 謝英茂 謝杰昌 謝烋豐 謝烋全 謝毓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英壽、謝英茂、謝杰昌、謝烋豐、謝烋全、謝 毓鴻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