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SCDV-114-補-266-202503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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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劉秋玲 被 告 張郁欣 張鈞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郁欣、張鈞豪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