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SCDV-114-補-267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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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曾奕偉 訴訟代理人 曾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煙波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湖濱館間返還價金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未表明為如何之請求,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載明具體、明確、特定的訴之聲明,及指出請求所依 據之法律或契約規定,檢附含證物之正本與繕本各乙份到院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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