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SCDV-114-補-269-202503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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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曾鈺葳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:(一)新竹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、162-1地號、1 62-2地號、304地號、305地號、313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( 姓名不得缺漏)。(二)並提出所有共有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 不得省略)。(三)具狀更正起訴狀(即列明被告、訴之聲明所 載依人數均分依據為何)。(四)被代位人梁峰勝之公同共有應 繼分為何?並依應繼分計算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起訴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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