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等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SCDV-114-補-27-202501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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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幸謙 被 告 林浚豪 辰昕皇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63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,4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