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SCDV-114-補-271-202503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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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許文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915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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