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
日期
2025-03-05
案號
SCDV-114-補-274-202503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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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薪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騏 被 告 東禾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泳憲即羅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及自民國1 12年4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1日114年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17萬6,164元,合計為217萬6,164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7,0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