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SCDV-114-補-278-202503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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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蘇孝全 被 告 王憲邦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王憲邦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壹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壹 拾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