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SCDV-114-補-28-202501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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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麥梁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梁英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玖仟 參佰肆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 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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