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7

案號

SCDV-114-補-282-202503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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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范采瑄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杞辰甫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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