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SCDV-114-補-283-202503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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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曾梅鶴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葉煥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39,178元(含本金及起 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