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SCDV-114-補-284-202503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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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鄭竣元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漢章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補提起訴狀繕本(附證物影本)1件,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