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SCDV-114-補-285-202503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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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鍾明城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承益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: 一、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242元。 二、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書、貸款契約書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