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SCDV-114-補-293-202503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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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葉佳宣 被 告 林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玲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