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SCDV-114-補-294-202503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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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賴娜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文治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