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SCDV-114-補-295-202503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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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陳厚廷 相 對 人 蕭凱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,應徵聲請調解費新臺幣1, 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