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SCDV-114-補-302-202503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網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幼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2萬3,874元, 應繳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核計裁判費為7,9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43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