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SCDV-114-補-303-202503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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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游建智 被 告 林莉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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