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SCDV-114-補-304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宋全捷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全燿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參佰陸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貳仟元,尚應補繳參萬肆仟捌佰參拾捌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另應提出坐落新竹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本及 歷年異動索引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