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27

案號

SCDV-114-補-305-202503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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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呂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煜、吳蕙娟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21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879元,扣除已繳之2,500元,尚餘20,37 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,379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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